最後修訂日期:2022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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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合約載明使用始祖鳥互動娛樂會員系統服務(以下簡稱本服務)時,應有的權利、義務及所適用的條件與條款等資料,同時記載本公司應負之責任。為保障您的權益,請在註冊成為本公司會員前,詳閱本合約所有內容。
如您不同意以下使用者註冊條款,請您立即停止使用本服務,否則即推定您已閱讀及審閱本合約達三日以上,在了解本合約所有內容下,同意遵守所有合約條款之會員規範(包括:會員服務合約、遊戲營運政策、儲值與使用規範、客服中心內容、公告事項、個人資料暨隱私權保護政策、智慧財產權之保護與授權等)並願遵守相關法律規定。
如您為無行為能力人(如未滿七歲之未成年人),應由其法定代理人為之;若為限制行為能力人(滿七歲但未滿二十歲),應於您的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閱讀、了解並同意本服務條款之所有內容併同規範於【注意事項(二)】,方得使用或繼續使用本服務,若否請您立即停止使用本服務。另外提醒您,此處之規定隨時可能會變更,應依本合約第二條之程序為之。
本合約條款未記載主管機關公告應記載事項者,視為已記載。記載主管機關公告不得記載事項者,視為無記載。
歡迎您加入始祖鳥互動娛樂並使用始祖鳥互動娛樂股份有限公司所提供之各項會員服務。為保障您(即「消費者」,以下簡稱甲方)使用始祖鳥互動娛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乙方)提供之會員服務的相關權益,請於註冊登記使用會員之服務前,詳細閱讀以下規定。甲方瞭解一旦勾選「我已詳細閱讀並同意使用者守則和隱私政策」,即推定甲方已經詳細審閱並瞭解本合約書的所有條款達三日以上,並願意完全遵守本合約書與本服務相關之遊戲管理規章、規則。如您不願意接受,請不要勾選【我已詳細閱讀並同意使用者守則和隱私政策】,並請立即離開本服務,切勿繼續使用本公司所提供之遊戲或其他服務。
消費者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請依會員註冊流程填寫)
未成年法定代理人姓名: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子郵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居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意事項:
(一)為促進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全發展,並保障其相關權益,甲方瞭解各款遊戲均應依「遊戲軟體分級辦法」之分類標準標示分級。一旦甲方勾選「我已詳細閱讀並同意使用者守則和隱私政策」,即推定甲方符合相關法令對使用本級別之服務的年齡要求。
(二)如果甲方是未成年人(未滿二十歲),甲方必須取得法定代理人(如:父母、監護人)之允許始得註冊成為會員;若甲方為無行為能力人,則請由甲方的法定代理人代為註冊申請。甲方對本合約書之同意及其他意思表示,均推定為已取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或符合法律行為之要件。
此外,由於此處之條款隨時可能變更,為保障甲方的權益,敬請依始祖鳥互動娛樂平台(以下簡稱乙方平台)、各遊戲官方網站公告通知查閱!
企業經營者名稱:始祖鳥互動娛樂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錢幽蘭;電話:(02) 23122051;傳真:(02) 23121592;電子郵件: service@szn.com.tw ;營業所地址:台北市中正區博愛路224巷5號7樓;網址:www.szn.com.tw;統一編號:52880391。
1. 合約適用之範圍
1-1 本合約自甲方完成註冊成為本服務會員時起,至合約終止時止,為有效期間,本合約智慧財產權之保護與授權條款於本合約終止後仍然有效。
1-2 乙方提供甲方網路連線遊戲服務及其他相關服務,甲乙雙方關於本服務之權利義務,依本合約條款之約定定之。
2. 合約之內容
以下視為本合約之一部分,與本合約條款具有相同之效力:
2-1 乙方有關本服務之廣告或宣傳內容。
2-2 本服務中的費率表(包括但不限於計費制遊戲之費率表)及遊戲管理規則。
2-3 前二項內容相互間衝突時,應為甲方有利之解釋。
3. 名詞定義
本合約之名詞定義如下:
3-1 線上遊戲:係指甲方透過網際網路連線經由乙方所架設之網路伺服器,使甲方得與其他不特定之多數人得同時連線進行遊戲之軟體。
3-2 遊戲網站:係指由乙方為提供本服務所建置之網站。
3-3 遊戲管理規則:係指由乙方訂立,供為規範遊戲進行方式之規則且不影響雙方合約上之權利義務者。
3-4 遊戲歷程:係指自甲方使用本服務,即登入起至登出時止,電腦系統對甲方遊戲進行過程所為之紀錄。
3-5 儲值:係指甲方預付乙方之金額或其餘額。
3-6 外掛程式:係指非由乙方提供,以影響或改變乙方線上遊戲運作為目的之程式。
3-7 必要成本:係指乙方為履行本契約而已支出之成本或已給付予第三人之費用(包含通路費用、委託業務費用等成本費用,為甲方儲值金額之35%)。
3-8 用戶創作平台:係指乙方提供的服務中,包含供甲方自行製作、創作或上傳相關內容的平臺功能或服務。
3-9 用戶創作內容:係指甲方於用戶創作平台製作、創作、上傳或發佈的內容。
4. 服務範圍
本合約所提供之服務,係由乙方提供網路伺服器,讓甲方透過網際網路連線登入使用本服務進行遊戲。但不包括甲方向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業者申請接取網際網路之服務,及提供上網所需之各項硬體設備。
5. 遊戲登錄
5-1 甲方申請使用本服務,得應乙方之要求,於遊戲網站登錄與身分證明文件相符之個人資料。甲方所登錄之個人資料,有錯誤或已變更時,應隨時更正之。
5-2
乙方若有為提供本服務而與甲方聯絡之必要,且甲方未提供正確之個人資料或原提供之資料已不符合真實而未更新,乙方得於甲方提供真實資料或更新資料前,暫停甲方遊戲進行及遊戲歷程查詢之服務。但甲方能以個人資料以外之方式證明其為合約當事人者,不在此限。
6. 特殊合約解除權規定
甲方得於開始遊戲後七日內,以電子郵件或書面告知乙方解除本合約,甲方無需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前項情形,甲方得就未使用之儲值或遊戲費用向乙方請求退費。
7. 計費標準
7-1 費率調整時,乙方應於預定調整生效日三十日前於遊戲網站、遊戲進行中及遊戲登入頁面公告;若甲方於註冊帳號時已登錄電子郵件者,並以電子郵件通知甲方。
7-2 費率如有調整時,應自調整生效日起按新費率計收;若新費率高於舊費率時,甲方在新費率生效日前已於遊戲網站中登錄之儲值應依舊費率計收。
8. 本服務應載明之資訊
乙方應於遊戲網站及遊戲套件包裝上載明以下事項:
8-1 依電腦軟體分級辦法規定標示遊戲分級級別及禁止或適合使用之年齡層。
8-2 進行本服務之最低軟硬體需求。
8-3 7-1所列之退費權利。
8-4 有提供安全裝置者,其免費或付費資訊。
8-5 有提供直接或間接、部分或全部付費購買之機會中獎商品或活動,其活動內容、獎項、中獎機率百分比及中獎等資訊,並應記載「此為機會中獎商品,消費者購買或參與活動不代表即可獲得特定商品」等提示。
前項第5款所稱機率,指消費者付費後取得機會中獎商品或完成活動設定條件之機率。
9. 套件與軟體之退費
9-1 甲方得於購買本服務套件或付費下載相關軟體後七日內,向原購買處之業者,請求全額退費。
9-2 前項情形,原購買處之業者不處理或無法處理者,由乙方依甲方之請求立即退費。
10. 合約之生效
甲方於合約審閱期過後初次註冊帳號,進入顯示本合約條款之登記註冊網頁,並按「同意並繼續」之選項後,即推定甲方同意本合約條款之規定。
11. 帳號與密碼之使用
11-1 乙方於甲方完成註冊程序後,應核發一組帳號及密碼;該組帳號一經設定即不得變更,且僅供甲方使用。
11-2 前項之密碼得依乙方提供之修改機制進行變更。乙方人員(含客服人員、遊戲管理員)不得主動詢問甲方之密碼。乙方應於合約終止後三十日內,保留甲方之帳號與電磁紀錄。
11-3 合約非因可歸責甲方之事由而終止者,甲方於該期間內辦理續用後,有權繼續使用原帳號及附隨於該帳號之電磁紀錄。
11-4 前項期限屆滿時,甲方仍未辦理續用,乙方得刪除該帳號及附隨於該帳號之所有資料,但法令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12. 帳號與密碼之非法使用通知與處理
12-1
任一方發現第三人非法使用甲方之帳號,或有使用安全遭異常破壞之情形時,應立即通知對方。乙方接獲甲方通知,或乙方通知甲方後,經甲方確認有前述情事,乙方得暫停該組帳號或密碼之使用權限,並更換新帳號或密碼予甲方。
12-2 前項情形,乙方應返還甲方已扣除之儲值,或補償相當之遊戲費用,但可歸責於甲方者,不在此限。
13. 帳號保管義務
13-1 甲方成為本公司會員後得開始使用本服務,其所有權仍屬本公司所及其所約定之人所有,會員僅得依本服務條款之約定使用,不得出租、出借、移轉或讓與給其他之三人使用。
13-2 會員有義務妥善保管會員帳號、密碼及其他相關之會員資料,並為此組帳號登入系統後所進行之一切活動、行為責負。
13-3 甲方因共用帳號、委託他人付費購買點數衍生與第三人間之糾紛,乙方得不予協助處理。
14. 電磁紀錄被不當移轉時之處理方式
14-1
甲方如發現帳號、密碼被非法使用,且遊戲電磁紀錄遭不當移轉時,應立即通知乙方查證,經乙方以檢視IP位址是否為甲方未曾使用過之位址方式查證確認後,乙方得暫時限制相關線上遊戲使用人就本服務之使用權利。
14-2
乙方應於暫時限制遊戲使用權利之時起,即刻以書面或電子郵件通知持有前項電磁紀錄之第三人提出說明。如該第三人未於接獲通知時起七日內提出說明,乙方應直接回復遭不當移轉之電磁紀錄予甲方,如不能回復時可採其他雙方同意之相當補償方式,並於回復後解除對相關線上遊戲使用人之限制;惟乙方有提供免費安全裝置(如防盜卡、電話鎖等)而甲方不使用者,乙方得直接回復遭不當移轉之電磁紀錄予甲方。
14-3 持有第一項電磁紀錄之第三人不同意乙方前項之處理,乙方得依報案程序,循司法途徑處理。
14-4 乙方依第一項規定限制甲方之使用權時,在限制使用期間內,乙方不得向甲方收取費用。
14-5 甲方如有申告不實之情形致生乙方或其他線上遊戲使用人權利受損時,應負一切法律責任。
15. 遊戲歷程之保存與查詢
15-1 乙方應保存甲方之個人遊戲歷程紀錄,且保存期間為三十日,以供甲方查詢。
15-2 甲方得以書面、網路,或親至乙方之服務中心申請調閱甲方之個人遊戲歷程,且須提出與身分證明文件相符之個人資料以供查驗,查詢費用為新臺幣壹佰伍拾元,由甲方負擔。
15-3 乙方接獲甲方之查詢申請,應提供第一項所列之甲方個人遊戲歷程,並於七日內以光碟或磁片等儲存媒介或書面、電子郵件方式提供資料。
16. 個人資訊之保護及使用
16-1
公司應依據遊戲條款中之「個人資料處理辦法」相關法令所規定之方式,致力於包含帳號資訊等屬於用戶個人資訊之保護措施,對於用戶個人資訊之保護及使用應適用相關法令之規定以及公司另外公告之個人資訊處理辦法。但,非屬公司所提供的服務,不適用本公司的個人資訊處理辦法。
16-2 根據服務的需求,可以依據個人資料處理辦法、活動規章等部分公開與用戶的個人資訊沒有直接關聯的暱稱、角色、照片、狀態資訊等自我介紹的內容。
16-3 公司除依相關法令、主管機關等要求之情形或依本條款及個人資料處理辦法所規定之情形外,不得未經用戶本人之同意,向第三人提供其個人資料。
16-4 公司因可歸責於用戶之事由導致包含用戶帳號資訊之所有資訊流出之情形,並不負任何責任。
17. 電磁紀錄
17-1 本服務之所有電磁紀錄均屬乙方所有,乙方並應維持甲方相關電磁紀錄之完整。
17-2 甲方對於前項電磁紀錄有支配之權利。
18. 資訊公開
乙方應於遊戲網站上提供本服務伺服器可容納人數、同時上線人數與連線狀況等相關資訊,並定期更新。
19. 連線品質
19-1 乙方為維護本服務相關系統及軟硬體設備而預先規劃暫停本服務之全部或一部時,應於七日前於官網首頁、遊戲登入頁面或購買頁面公告。但因臨時性、急迫性或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者,不在此限。
19-2 若乙方免費提供遊戲或服務,甲方除負擔上網之配備費用及網際網路連線費用外,乙方僅就故意或重大過失之損失賠償。
19-3
若乙方所提供的是為付費制遊戲或服務時,應確保其系統設備,無發生錯誤、畫面暫停、遲滯、中斷或不能進行連線的情形;如因而致不能提供甲方服務時,乙方應返還甲方已扣除之儲值,或免收相當之遊戲費用,或遞延甲方得進行遊戲之時間。
19-4 因可歸責乙方事由,致甲方不能連線使用本服務時,乙方應立即更正或修復。對於甲方於無法使用期間遭扣除遊戲費用或遊戲內商品,乙方應返還遊戲費用或商品,無法返還時則應提供其他合理之補償。
20. 系統安全
20-1 乙方應依本合約之規定負有於提供本服務時,維護其自身電腦系統,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
20-2 電腦系統或電磁紀錄受到破壞,或電腦系統運作異常時,乙方應於採取合理之措施後儘速予以回復。
20-3 乙方違反20-1、20-2二項規定,致生甲方損害時,應依甲方之受損害情形,負損害賠償責任,但乙方能證明其無過失者,得減輕其賠償責任。
20-4 乙方電腦系統發生20-2所稱情況時,於完成修復並正常運作之前,乙方不得向甲方收取費用。
21. 程式漏洞
因遊戲程式漏洞致甲方受損時,乙方應依甲方之受損害情形,負損害賠償責任。但乙方證明其無過失者,得減輕其賠償責任。
22. 遊戲管理規則
22-1 為規範遊戲進行之方式,乙方應訂立合理公平之遊戲管理規則,甲方應遵守乙方公告之遊戲管理規則。
22-2 遊戲管理規則之變更應依26條之程序為之。
22-3 遊戲管理規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規定無效:
22-3-1 牴觸本合約之規定。
22-3-2 剝奪或限制甲方之合約上權利。但乙方依23條之規定處理者,不在此限。
23. 違反遊戲管理規則之處理
23-1
除本合約另有規定外,有事實足證甲方於本服務中違反遊戲管理規則時,乙方應於遊戲網站或遊戲中進行公告,並以線上即時通訊方式(遊戲內)或電子郵件通知甲方。經乙方通知改善而未改善者,乙方得依遊戲管理規則,按其情節輕重限制甲方之遊戲使用權利。
23-2 乙方依遊戲管理規則停止甲方進行遊戲之權利,每次不得超過七日。
23-3 除構成合約終止事由外,乙方依遊戲管理規則對甲方所為之處置,不得影響甲方依本合約應享之權利。
24. 申訴權利
24-1
甲方不滿意乙方提供之連線品質、遊戲管理、費用計費、其他相關之服務品質,或對乙方依遊戲管理規則之處置不服時,得於收到通知之翌日起七日內至乙方之服務中心或以電子郵件或書面提出申訴,乙方應於接獲申訴後,於十五日內回覆處理之結果。
24-2 乙方應於遊戲網站或遊戲管理規則中明訂二十四小時服務專線、申訴服務專線與電子郵件位址。
25. 智慧財產權之保護與授權
25-1 甲方理解並同意,因乙方對甲方於用戶創作平台製作、創作或上傳之內容並不做實質之審查或修改,甲方應確保用戶創作內容之合法且不侵犯他人合法權益(包括但不限於智慧財產權)。
25-2
甲方同意用戶創作內容之完整著作權歸屬乙方,且乙方及乙方指定第三方得以任何方式使用該用戶創作內容(前述「使用」包括但不限於複製、發行、出租、展覽、表演、廣播、修改、改編、資訊網路傳播及其他方式使用,同時包括商業目的和非商業目的使用,本服務內和本服務外使用,也包括在用戶創作平台內和用戶創作平台外使用。為方便描述,以下將前述使用的權利統稱「使用權」)。甲方保證乙方及乙方指定之第三方之等該使用不會侵害任何合作廠商之智慧財產權及其他第三方之合法權益。
25-3
乙方或乙方指定之第三方能以自己的名義或委託專業合作廠商對侵犯用戶創作內容合法權益的行為進行維權,維權形式包括但不限於:監測侵權行為、證據保全、發送維權警告函、提起訴訟或仲裁、調解、和解等,乙方或乙方指定之第三方有權對維權事宜做出決策並獨立實施。
25-4
如根據著作權法等法律規定,甲方對用戶創作內容享有發表權、署名權、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等著作人格權,甲方同意乙方可自行根據用戶創作內容的具體使用情況或使用場景是否為甲方進行署名以及以何種方式進行署名,且甲方不會因乙方或乙方指定之第三方按本合約約定使用用戶創作內容而向乙方或乙方指定之第三方主張發表權、署名權、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等著作人格權。
25-5
甲方僅可在乙方及乙方指定的其他平臺對該用戶創作內容作出展示或按乙方認可方式使用,不得在未經乙方同意之情況下擅自或授權第三方在其他平台進行傳播,也不得擅自或授權第三方進行任何出版、商業盈利、二次衍生及其他使用的行為。如違反,乙方將保留法律上的追訴權利。
25-6如用戶創作內容含有本服務之素材(包括但不限於乙方整體、遊戲內所包含的所有美術、音樂、文字作品和其他遊戲構成要素、組成部分,以及本服務運行呈現的連續動態畫面)及/或乙方享有智慧財產權的其他內容,則甲方應在取得乙方書面授權同意後,才能將用戶創作內容進行商業目的使用。
26. 合約之變更
26-1 乙方修改本合約時,甲方同意乙方得不經通知而修正,並於修正後以公佈於遊戲網站之方式代為通知。
26-2 乙方未依前項進行公告及通知者,其合約之變更無效。
26-3 甲方於第一項通知到達後十五日內:
26-3-1 甲方未為反對之表示者,視為甲方接受乙方合約變更之內容。
26-3-2 甲方為反對之表示者,視為甲方對乙方終止本合約之通知。
27. 合約之終止及退費
27-1 甲方得隨時通知乙方終止本合約。
27-2 合約終止時,乙方於扣除必要成本35%及郵匯手續費用後,應於三十日內以現金、信用卡、匯票或掛號寄發支票方式退還甲方未使用之儲值或遊戲費用。
27-3
若有限制行為能人主張退費時,法定代理人得依官網公告流程,備妥證明文件並提出申請,或未經法定代理人同意或無行為能力人未由法定代理人代為付費購買點數,致生法定代理人申請終止本合約,經乙方確認,並扣除必要成本35%及郵匯手續費用後,退還甲方未使用之儲值點數。
27-4 手續之必要成本項目包含:
27-4-1 手續費,計算方式如下:
會員剩餘未使用的儲值點數之儲值對價(以最後一次儲值之比例金額換算為新台幣) × 35%。
27-4-2 郵匯費,依會員選擇之退款方式,由會員承擔因郵寄/匯票產生之費用。
27-4-3 雜費,其他因會員辦理退費手續所延伸之個人費用。
27-5 甲方如以Apple Store或Google
Play…等通路進行儲值,需另行提供曾向前揭通路業者申請退費未果之相關證明,由乙方進行退費作業。本條款終止時,乙方於扣除必要成本(以當初購買之金額換算為新台幣後,再扣除 35%
必要之通路成本)後,應於三十日內以現金、信用卡、匯票或掛號寄發支票方式退還甲方未使用之付費購買之點數或遊戲費用。
但退費不包含下列情況:
27-5-1 使用付費遊戲幣購買的道具,不管是否使用,皆無法申請退費。
27-5-2 使用現金購買的道具、付費遊戲幣,如果購買後馬上激活或使用的話,無法申請退費。 (例如:打開禮包、購買轉盤道具抽取物品、月卡…等)
27-5-3 在通路商店進行不正當退費時,將根據27-8-1條款處理。
27-6 甲方有下列重大情事之一者,乙方依甲方登錄之通訊資料通知甲方後,得立即終止本合約:
27-6-1 利用任何系統或工具對乙方電腦系統之惡意攻擊或破壞。
27-6-2 以利用外掛程式、病毒程式、遊戲程式漏洞、錯誤(Bug)或其他違反遊戲常態設定或公平合理之方式進行遊戲。
27-6-3 經司法機關查獲從事任何不法之行為。
27-6-4 帳號使用者名稱使用中文、數字以外字元致系統不正常運作。
27-6-5 使用者名稱使用涉及公然侮辱之不雅文字。
27-6-6 使用官方或類似名稱作為帳號使用人誤認為管理員。
27-6-7 冒用他人名義申請帳號。
27-6-8 無行為能力人冒用法定代理人名義進行註冊、限制行為人力人假冒已得法定代理人同意而註冊者。
27-6-9 以冒名、詐騙或其他虛偽不正等方式付費購買點數或遊戲內商品。
27-6-10 甲方因同一事由違反遊戲管理規則達一定次數(不得少於三次)以上,經依第二十二條通知改善而未改善者。
27-7 乙方對前項事實認定產生錯誤或無法舉證時,乙方應對甲方之實質損害負賠償責任。惟經第三人檢舉或提供事證,足以令乙方相信其為真實者而處分者,乙方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27-8 惡意利用乙方及通路商店(Apple Store、Google Play Store…等)相關的所有流程
27-8-1 甲方使用本服務,惡意利用乙方及/或通路商店(Apple Store、Google Play
Store…等)所提供的會員服務、重複加入會員,或使用遊戲、交易、退費等相關所有流程並獲得利益的情況時,有可能限制遊戲使用權,並回收不當利益所得。
27-8-2 並且對於散佈給他人惡意利用的方法或造成善良會員損害時,有可能受到制裁。
27-8-3 乙方對於惡意使用通路商店(Google Store等)各種流程的行為,會強力應對,盡全力不讓善良會員遭受損害。
28. 停止營運
28-1因乙方停止本服務之營運而終止本條款者,應於終止前三十日公告於本服務官網首頁、遊戲登入頁面或購買頁面;若甲方於註冊帳號時已登錄通訊資料者,並依甲方登錄之通訊資料通知甲方。
28-2乙方未依前項期間公告並通知者,除應退還甲方未使用之付費購買點數或遊戲費用且不得扣除必要成本外,並應提供甲方其他合理之補償。
29. 送達
29-1 有關本合約所有事項之通知,甲方同意乙方得於遊戲網站或遊戲進行中公告或以線上即時通訊(遊戲內)方式或電子郵件通知甲方。
29-2 前項登錄地址若有變更,甲方應立即通知乙方。如怠於為地址變更之通知或因其他事由致通知無法到達或拒收時,以乙方通知發出時,視為已送達。
30. 法定代理人
30-1
甲方為限制行為能力人(例如,滿七歲帶未滿二十歲)者,本合約訂定時,應經甲方之法定代理人同意,本合約始生效力;甲方為無行為能力人(例如,未滿七歲)者,本合約之訂定,應由甲方之法定代理人代為之。
30-2 甲方對本合約之同意以及應承擔之義務,均視為已取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或以具備前述民法所定之行為能力。
31. 準據法
本合約以台灣當地法律為準據法。
32. 管轄法院
32-1 因本合約而生之事件,雙方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32-2 前項約定不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或民事訴訟法第四三六條之九規定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規定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類型 |
違反項目 |
造成其他用戶不悅或受污辱 |
- 貶低人身的發言、無理由毀謗他人與公會因而造成他人不悅的行為 |
妨害遊戲進行與妨害營運 |
- 企圖妨害遊戲內活動等行為 |
進行商業性廣告或試圖現金交易 |
- 將遊戲內的物品 (道具或帳號等),以獲得現金或實體商品的目的,進行交易或試圖的行為 |
在遊戲內(包含討論版)違反秩序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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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項目 |
管理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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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 |
第二次 |
第三次 |
第四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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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其他用戶造成不便與受辱的情況] |
警告和禁言1日 |
禁言7日 |
禁言30日 |
停權365日 |
|||||
[妨害遊戲進行與營運的情況] |
警告和禁言1日 |
停權7日 |
終止合約(若用戶違反事項符合會員服務合約26-6的內容,得立即中止契約) |
|
|||||
[詐騙行為] |
終止合約 (若用戶違反事項符合會員服務合約26-6的內容,得立即中止契約) |
||||||||
[進行商業廣告或試圖現金交易] |
終止合約 (若用戶違反事項符合會員服務合約26-6的內容,得立即中止契約) |
遊戲內名稱違反 |
|||||||||
違反項目 |
管理方式 |
||||||||
第一次 |
第二次 |
第三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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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謊稱為官方人員,或判斷有與其相似意圖的名稱 |
變更名稱 |
變更名稱與停權7日 |
變更名稱與停權90日 |
||||||
* 因任意變更名稱發生的損害,無法提供您協助。 |
惡意利用系統(BUG)與惡意行為 |
|||||||||
違反項目 |
管理方式 |
||||||||
第一次 |
第二次 |
||||||||
- 遊戲內的錯誤與BUG沒有透過官方程序進行檢舉,並利用此來獲得不當利益或破壞遊戲平衡等導致混亂的情況 |
使用BUG |
||||||||
停權7日 |
終止合約 |
||||||||
傳播/散佈 BUG |
|||||||||
警告與停權7日 |
終止合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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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意利用遊戲內所獲得的道具/貨幣等,因移動、毀損而無法回收的情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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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止合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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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惡意使用系統(BUG)與透過不當方法直接、間接所取得的道具、貨幣、經驗值等,將會採取全數回收並刪除的措施。 |
使用非法程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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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項目 |
管理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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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 |
第二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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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使用非始祖鳥提供,並不許可與承認的所有軟體或裝置(硬體)的行為 |
惡意使用非法程式者 (以盈利為目的,使用個人或多數帳號以及組織性、集團性地進行遊戲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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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止合約(根據個案輕重,可同時申請司法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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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確實確認為非法程式的相關道具或參與獲得貨幣、移動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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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與停權7日跟回收非法所得 |
終止合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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製作非法程式/販賣/傳播/散佈的情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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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止合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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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使用非法程式或獲得相關的不當所得時,有可能刪除角色或遊戲資料(貨幣、道具等)被初始化並扣押。此部份的決定會由遊戲管理者視當時情況或遊戲LOG資料進行判斷後決定。 |
不雅或不當告示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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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項目 |
管理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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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 |
第二次 |
第三次 |
第三次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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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侵害公司或第三者權利(包括但不限於著作權、專利等)的告示內容 |
刪除發文/回文 |
刪除發文/回文 |
刪除發文/回文 |
刪除發文/回文、永久限制發文/回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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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稱包含GM、討論版營運者或公司職員等其他人的告示內容 - 告示/共享有關不法程式、濫用遊戲漏洞的告示內容 - 指導或廣告違法程式、私設伺服器等的告示內容 |
刪除發文/回文、永久限制發文/回文 |
||||||||
* 若發現發文、回文等有與【不雅或不當告示內容】中記載的各項目內容符合之情形,會根據違反情形之嚴重程度處以下列各項懲處。且可同時處以兩種懲處以上。 * 一旦發言被判斷為本條所列之不雅或不當告示內容,除針對玩家進行本條所列之懲處外,公司將另採取刪除、移除該發文/回文等使該發文及回文等無法閱讀之措施。 * 如果對公司或其他用戶造成相當程度的損害或是違反相關法令等重大情節時,將依照所涉情節之輕重不同,得不限制發文/回文的限制期限。 |
帳號盜用/駭客行為/個人資料外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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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項目 |
管理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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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 |
第二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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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義及盜用帳號] |
終止合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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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手機、 APP 與伺服器的駭客行為] |
終止合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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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資料 外洩] |
外洩其他用戶的個人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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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 |
終止合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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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其他用戶的個人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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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與停權7日 |
終止合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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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透過盜用帳號/外掛等,直接/間接所獲得的不當利益可被回收。 |
惡意利用與始祖鳥、商店(Apple Store, Google Play)相關所有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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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項目 |
管理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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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 |
第二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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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惡意利用公司與商店 |
已獲得不當所得的情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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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 |
終止合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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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發/散播惡意商店使用的情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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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止合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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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透過惡意利用始祖鳥與商店(App Store, Google
Play)的各種流程,直接/間接所獲得的道具、貨幣、經驗值等,會被全數回收與刪除,萬一已移動或已毀損而無法回收的情況,有可能刪除遊戲角色或將遊戲資料初始化。 |
區分 |
第一次 |
第二次 |
超過三次以上 |
侵害客服人權 |
警告及中斷商談 |
遊戲停權3日 |
遊戲停權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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